2017安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全文)(2)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6-11-29 09:28: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市、县(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仲裁委员会,推动、指导、检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中学校是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负责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审定评价结果。
  2.坚持常态化实施。学校校长是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学生及时记录个人成长记录,审核学生遴选的综合素质评价典型材料,导入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客观数据,对进入“档案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公示、审核。教师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生导师及学校党团、学生组织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
  3.建立审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审核各自录入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与数据(含同级各相关社会机构提供数据),学生遴选进入“档案管理系统”的成长记录需经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和学校审核。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各相关社会机构资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赛项目和荣誉称号等需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进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根据相关省份认定结果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4.加强信誉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地、各校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真实性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依据教育诚信体系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责。弄虚作假的实证材料不得作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及综合素质评价的社会机构,经核实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将不予采信。该机构将纳入教育诚信黑名单,其项目不得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并取消该机构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资格。综合素质评价诚信考核制度将另行制定。
  5.建立健全监督与追责制度。建立公示制度,普通高中学校需要在全校公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统一组织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材料均应公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在网上公布。建立复核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或学校评价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复核,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反馈意见;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建立抽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生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本人承担相应后果;高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机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进行诚信追责的同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中开始试行,2018年秋季正式实施。
  附件: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纪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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