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如何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来源:重庆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9-08-07 15:44:14 整理:一品高考网

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2017 年 3 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六节、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学校允许部分学业成绩突出、确有需求的学生转专业。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定学校转专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面试及其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转专业范围

第三条 专业选择可在高考招生所在生源省同一录取批次专业之间互选或者从上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下一录取批次专业(注:四、五年制专业不得转入“5+3”一体化临床医学专业)。
第四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相关专业院系学生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拟定可供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文理科分别公布。

报名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道德品质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理);
(二)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正考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不受第五条(二)项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五)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九)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业。

转专业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入学一年级末转专业一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三)教务处于每年 5 月中旬向全校公布转入、转出专业的名额。
(四)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因临床医学专业由学校第一临床学院和第二临床学院分别办学,除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可同时填报“临床医学(第一临床
学院)”和“临床医学(第二临床学院)”两个专业志愿外,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均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报名相关材料统一报教务处。
(五)学生申请转出时,按学生所在专业第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排名前 25%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
(六)凡报名转入临床医学、儿科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统一面试,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面试工作在下半年开学前进行。
(七)接受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时,按综合成绩优先、参照志愿的原则进行排名和录取;接受转入其他专业时,按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和录取。
(八)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70%+面试成绩*30%
(九)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报学校批准后,发文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十)如符合条件的报名学生数量低于转入专业的可接收数量,则直接按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直至满额。未满额的,由学校决定是否在已报名学生中再次公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同样按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直至满额。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九条 考虑到学校全面实施“以器官系统为主线”的教学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凡从其他专业转入临床医学或儿科学专业的,必须转入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的课程修读仍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及修读双专业(双学位)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名单后,已录取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放弃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方可授予转入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重医大〔2015〕1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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