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4)

来源:重庆医科大学 发布时间:2019-08-07 15:46:49 整理:一品高考网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区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申请贷款学生家庭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 孤儿及残疾家庭;

③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⑦ 老、少、边、穷及边远农村的贫困户;

⑧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 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本付息规定

   1. 生源地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申请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已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2. 生源地贷款要求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3. 生源地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不下调。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3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

   新生办理生源地贷款,其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程序请直接咨询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校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于报到当日将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中交到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完成贷款回执校验码录入工作。未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资助中心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学生按当地资助中心的要求准备材料。学生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所需材料交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在校生办理生源地贷款,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评议通过,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生源地贷款学生相关贷款管理归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管理。

   学校将贷款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范围。

1.硕士研究生。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办学点学生及“5+3”学制第一学年在校外就读期间的学生除外)。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者,如:

(1)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

(2)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

(3)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4)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5)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5.经过学校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贷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贷款前的诚信教育和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单据等的规范填写培训。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及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及对贷款的需求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的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已婚者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老师和同学各一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各学生办公室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完备和符合银行要求。

4.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复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交送银行审查,并协助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银行将手续完备的已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6.学生接到贷款到账的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查询并领取缴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利率和贴息

根据当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1.申请额度:在校期间一次申请,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当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将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 助学贷款档案建立与维护

(1)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学籍信息、有关贷款信息等输入电脑,建立档案。

(2)贷款学生如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的学生应当在其离校前上报,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2. 贷款的回收

(1)毕业后国家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

(2)还贷期限

① 贷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只需按季偿还利息,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② 专科升本科或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但贷款总期限不变;

(3)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

(4)违约责任。

① 借款学生应诚实守信,积极还款。依据贷款合同逾期达一年的未还款者,银行将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违约资料,并在银行征信系统做好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登记。

② 借款人毕业后,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有意逃逸银行债务时,银行将通过全国联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3. 贷款的变更

(1)每位借款学生有一次变更贷款(如中止贷款等)的机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

(2)对发生下列情况者,学校将变更其享有的助学贷款。

① 对因病休学者,暂停贷款发放,复学后可恢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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