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5)
② 对转学或退学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贷款;
③ 对触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追回贷款;
④ 应征入伍者,立即终止贷款,国家代偿款到位后,由学校或本人委托人代为偿还贷款。
三、对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由国家对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贷款学生拥有自主选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权利,但不得重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助学贷款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不受学校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用人部门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需随身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未经批准,学生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招聘程序:
(一)建立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库。每年九月,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有意向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填写《重庆医科大学 - 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2)作为学办掌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基础依据,《申请表》由学办留存;同时以学办为单位填写《重庆医科大学 - 学年申请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上交勤工助学办公室。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统计的名单作为本年度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及报酬发放的基本数据库。
(二)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经审核同意,确定为勤工助学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学生;
(三)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名参加招聘);
(五)勤工助学用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调度安排。岗前培训、工作指导及工作质量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
(六)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定《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须经用人方、勤工助学办公室及学生三方签字、盖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种类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以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得设置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不得设置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岗位;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种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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