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2020级按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

来源:重庆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0-09-24 10:17:51 整理:一品高考网

根据《重庆理工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9〕60号)的规定,2020级按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

二、按类招生专业分流范围

2020级按类招生专业分流范围如下:

学院名称

招生专业类别

按类招生专业分流范围

机械工程学院

机械类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类

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焊接技术与工程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

工程学院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

药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药学类

药学、制药工程

化学化工学院

化工与制药类

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公共管理类

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经济金融学院

金融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

三、分流原则

(一)社会需求与学生志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发展的志向,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二) 学生个性发展与学校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同时,考虑学校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三)学院自主分流和学校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学院是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主体;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统筹指导专业分流工作。

(四)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学院要通过校园网上的本院网页公开或公示本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分流专业指标、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自觉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分流培养模式

(一)公共管理类专业

采取“0.5+3.5”的分流培养模式。即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从第二学期开始进入到分流后的专业学习。

  1. 其他按类招生专业

    采取“1+3”的分流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从第二学年(即第三学期)开始进入分流后的专业学习。

    五、分流依据

    (一)专业分流计划。各学院根据当年大类招生实际录取报到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专业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分流计划,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

    (二)学生个人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大类招生的所属本科专业中,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三)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办法由所在学院自主制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在专业分流办法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是主要的分流依据。

    六、分流程序

    (一)公开专业分流办法。新生入学前,各学院应在校园网的本院网页上公开发布当年本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办法。

    (二)面向新生进行宣讲。各学院须在新生入学教育时,面向大类招生新生宣讲专业分流办法,引导其了解各专业情况,做好学业规划,明确努力方向。

    (三)调查学生分流意向。在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前,各学院须通过书面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选择意向。

    (四)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各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工作小组应综合考核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办学条件、学生分流意向调查结果等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即每个专业的班级数、人数)以及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程序等),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学校领导小组备案后,在校园网的本院网页公布。

    (五)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各学院召开全体大类招生学生大会或班会,宣讲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公布专业分流计划,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填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申请表(申请表、学生最多可填写志愿数由学院确定)。

    (六)初步确定专业分流名单。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院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计划、学生专业志愿进行分流。因专业分流计划的名额限制,未能满足所填报志愿的学生,调剂至本专业大类中尚有空额的专业。

    (七) 网上公示分流名单。各学院在校园网上的本院网页将初步确定的专业分流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分流专业名称、分流排名等。公示期间,各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生的申诉、信访、接待工作,并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处理所受理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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