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年公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办法(2)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时间:2018-06-28 09:11:31 整理:一品高考网

  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请其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治考察工作。异地参加高考并有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意愿的考生应适当提前开始办理政治考察手续。
  5.面试费用
  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按物价部门规定交纳面试费100元。考生参加面试的路费和食宿等费用自理。
  6.面试工作由省公安厅和公安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报考公安院校经面试合格的全部考生名单应及时(7月6日12时前)一次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录取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除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外)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福建警察学院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梯度志愿分别按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其中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文、理和男、女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院校审档后择优录取。
  3.投档未被录取的考生,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4.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公安厅提供各公安院校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名单。
  三、招生纪律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并取消今后从事招生工作的资格。
  (二)凡违反本办法录取的考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和就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2018年公安部属院校在福建省招生计划表
  2.2018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招生计划表
  3.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
  4.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表
  5.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表
  6.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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