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2)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发布时间:2020-02-14 17:14:27 整理:一品高考网

  例如:A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户籍为南宁市,民族为壮族,且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2023年参加普通高考可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全国性加分3分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全国性加分10分,该考生普通高考总分500分。在招生录取投档时,将取其分值最高的10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10分进行投档。

  B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户籍为横县,民族为壮族,且为2003年10月出生的广西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考生,2023年参加普通高考可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全国性加分5分和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地方性加分7分,该考生普通高考总分500分,同时填报区外和区内高校。在招生录取投档时,对于区外高校,取其全国性加分分值5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05分进行投档;对于区内高校,取其所有加分分值最高的7分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按507分进行投档。

  十二、为什么按时转回户籍地就读可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

  我区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前,没有明确要求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考虑到目前部分高中在校生已在异地就读的实际,为了保障异地就读学生的合理权益,允许这些学生可以选择继续在异地就读,高考加分按过渡期加分项目分值加分;也可以选择在今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转回户籍地就读,高考加分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分值加分。目前,在户籍地外就读的高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在今年春季学期规定时限内将学籍转回户籍地并实际就读,可认定为符合“三统一”条件,按户籍地加分项目加分。逾期办理的,按不符合“三统一”条件认定。

  但本规定不适用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等三类专项计划资格的认定。

  十三、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但户籍未迁入我区的考生加分如何认定?

  申请“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等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考生,对户籍没有明确要求,只要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成功,即可根据规定享受加分照顾。

  申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户籍必须在我区,否则不享受加分。

  十四、高考加分如何申请、审核认定?

  (一)考生申请。考生填写个人有关信息,按照加分政策选择对应加分项目,并向户籍所在地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加分证明材料交至设区市、县招生办(考试院)。

  (二)资格审核。各设区市、县招生办(考试院)在收齐本地报名考生的加分证明材料后,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三)资格公示。为确保普通高考加分公开公正,我区严格落实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制度。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进行“四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实际就读学校及年限、户籍及年限、学籍及年限、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阶段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十五、加分资格造假及审核违规将如何处理?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提供虚假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民族、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等个人信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对审核结论负责。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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