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高考报名工作(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11-07 20:53:59 整理:一品高考网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指附件1中第三条第“(一)”点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
  
  (3)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供经县、市人社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人社局存档备案)。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5)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
  
  (7)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符合体优统测免试条件者,交验材料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4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
  
  (8)外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0〕308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社会考生”仅指历届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两类。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2014年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所有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的均须采集指纹信息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采集指纹信息时,考生每只手采集1枚,按照先左手、后右手的顺序进行,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采集考生双手拇指指纹。每一枚指纹采集两次。其中,右手指纹为备用指纹。原则上,报名截止时,应采集完所有考生的指纹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个别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采集期间无法正常读取的,必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信息采集。
  
  (四)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类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五)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专业统考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六)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考生阅知体检结果后须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4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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