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7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6-18 09:48:58 整理:一品高考网
贵州省2017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具有我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具备上述三项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2〕63号)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可以申请报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办法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报名办法。
    1.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
考生原则上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经考生本人申请,就读中学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也可在就读中学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考。
    2.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考生必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3.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供本人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外来随迁子女考生在户籍居住证(或暂住证)所在地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5.报考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招生、分类考试招生、单独招生、中职推优招生、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都必须先办理高考或中职单报高职报名手续。
(三)有关要求。
1.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及按规定用身份证识别仪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有关信息。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校验。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2〕63号),对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进行认真审查。
3.申请政策照顾的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实施办法》(黔招委〔2015〕8号),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4.严格落实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5.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报名信息盘、《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招生监察办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或漏报考生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移交考生信息时,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移交手续。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制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公开。
    高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和寄送。考生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籍所在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寄送手续。
    四、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黔招委〔2012〕3号)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由就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进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纪违法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队、公安院校及有特殊要求高校的考生,要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公安等部门,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录取前做好政审、军检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考体检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体检工作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应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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