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高职学校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发布时间:2015-03-23 09:04:52 整理:一品高考网
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高职学校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

辽教发〔2015〕2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我省职教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经研究,我省2015年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范围及申报程序

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高职院校,根据自愿的原则,可申报注册入学试点。

符合注册入学试点申报条件的院校可向省教育厅提交注册入学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计划人数、工作措施、保障条件等);
2.其他有关支撑材料和说明材料。
经我厅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要将本年度开展注册入学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招考办备案。

二、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一)招生对象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在完成高考报名后,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符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报名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专业对接的有关规定,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

(二)招生计划

凡经批准实行注册入学的试点学校,须在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结合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注册入学的试点专业和招生计划,注册入学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每校试点注册入学的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150人。

其中,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注册入学计划须按照单独编班培养的原则,单独制定。对未完成试点注册入学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同意将剩余计划列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录计划中。

三、注册和录取

考生注册入学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试点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注册入学录取新生的录取备案工作由省招考办组织实施。

注册入学试点院校要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期末考试成绩、德智体综合素质表现、专业技能水平、注册入学申请时间先后等条件严格制定注册入学录取资格审核标准,细化注册入学条件,并确保其有很好的区分度,体现良好的社会公平性。试点学校完成注册入学录取工作后,到省招考办办理注册入学新生的录取备案手续。

四、入学后相关政策
1.注册入学考生入学后,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享受高职高专毕业生同等待遇。

2.凡注册入学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非注册入学专业学习。高中毕业生只能在注册入学试点的专业范围内相互调剂,中职毕业生在注册入学试点的专业范围内不能相互调剂。
五、有关要求
1.高职学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是我省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高职学校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稳步深化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注册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注册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招生工作规定,切实维护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时间安排:3月12日前,我厅受理学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申报材料。3月15日前,我厅向社会公布开展注册入学试点学校名单。3月25日前,各注册入学试点学校向我厅报送开展注册入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报省招考办备案。4月至5月初,各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学校开展注册入学录取工作。5月10日前,各注册入学试点学校到省招考办办理注册入学录取新生的录取备案手续。

3.凡被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也不再参加当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考试及录取。
4.试点高职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要全面、客观、规范地宣传学校专业优势、就业状况及学生就学的奖励、资助措施和有关政策,吸引考生申请,严禁高职院校通过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吸引或欺骗考生入学。

5.试点高职院校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注册入学工作,严禁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注册入学有关的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严禁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注册入学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

6.试点高职院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注册入学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
7.试点高职学校如出现违规注册入学招生行为,一经发现,省教育厅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其严肃处理。



辽宁省教育厅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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