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6年高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办法(6)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4-20 10:05:40 整理:一品高考网

  十二、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2016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辽卫发〔2016〕7号)有关规定,从2016年起,我省将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重点为我省农村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考生报考须具备的条件为:符合当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户籍在我省县(含县级市)范围内;高考总成绩(加分总分)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
  免费医学定向生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次录取,志愿填报纳入全省统一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将免费医学定向生承办院校填报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免费医学定向生视录取情况安排1至2次“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已经填报了免费医学定向生志愿、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免费医学定向生“征集志愿”。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视为自动放弃。

  十三、对违反规定、法律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条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涉嫌犯罪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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