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3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5)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5-27 20:47:33 整理:一品高考网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7.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经费
  68.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72.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73.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6.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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