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医药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来源:齐鲁医药学院 发布时间:2016-01-20 11:14:47 整理:一品高考网
齐鲁医药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同年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实现资产重组,办学主体变更为省政府直属的国有大型企业——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集团),学校资产转为国有资产,成为国企举办的民办本科院校。2012年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确定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4年被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为山东省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基本情况  学校占地1007亩,建筑总面积35.4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98387.89万元,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2478.92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10.13万册,电子图书118.99万册,纸质期刊858种,电子期刊21419种。学校现有临床医学院、药学院、商学院等9个教学单位,开设20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13044名(截止2015年9月),其中本科生6437名。学校现有教职工919人,其中专任教师682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331人,副高级以上职称219人,“双师型”教师157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学名师3人、山东省科协国家级科技思想库决策咨询专家2人、山东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1人、兼职硕士生导师4人。拥有2所直属附属医院、6所非直属附属医院、5所本科教学医院和59个实习基地,校内建有临床医学实训中心、药学实训中心等12个实验实训中心。
教学成果  现有教育部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资助专业4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示范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省级精品课程15门;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近三年,教师承担包括省自然基金在内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208项,发表论文436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59篇,SCI、SSCI、EI收录16篇,主编或参编教材82部,获得专利授权12项,获得教科研成果奖励103项。
近三年,学生科研立项448项,获得省级各类科技大赛奖励12项,获批国家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6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1篇论文被SCI检索;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其中1项专利获得淄博市学生发明奖。
 
第九条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专业 招生计划(人) 学制 备注
临床医学 320 2年  
护理学 80 2年  
药学 100 2年  
医学影像技术 60 2年  
医学检验技术 60 2年  
市场营销 50 2年 教学地点:济南
电子商务 50 2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本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要求,我校继续实施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过程性考核不合格,我校将不予以录取:
1、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4门及以上课程(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下同)初次考试不及格的,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对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三条 对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工作及其他有关免试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将严格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
执行我校2016年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 退费标准:
学生入学后因自身原因退学,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为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为6000元);
设有《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不等),资金由省财政拨付;设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鲁商集团专项助学资金》等助学金。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齐鲁医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齐鲁医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www.sdpec.gov.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负责部门: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3-4318888    4663257(传真)
电子邮箱:qlyyzsb@126.com QQ咨询群:42018898
学校网址:http://www.qlm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533-4619597                 
齐鲁医药学院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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