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2016年专升本招生章程(2)

来源:滨州学院 发布时间:2016-01-20 15:11:11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一条   滨州学院设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滨州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滨州学院纪委对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滨州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专业、类别、计划如下:
招生专业 类别 招生人数
汉语言文学 师范 50
学前教育 师范 50
英语 师范 40
公共事业管理 高职 5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高职 100
土木工程 高职 100
视觉传达设计 高职 50
英语 高职 40
化学工程与工艺 高职 50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要求,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我校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复查: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并负责善后事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整专业政策:专升本类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政策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银行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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