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的函(2)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会全体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方才生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批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董事会成员及其在董事会中的职务。
7.学校章程规定的合作办学、专业建设、招生办法等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会议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的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
(三)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大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提议者共同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长。
3.校长提议,并将提议的事由及校长亲笔签名的提议书送达董事长。
第十八条 学校的董事长即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定董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主持学校重大的对内对外活动。
(五)向学校董事会推荐学校校长人选、推荐社会贤达担任董事。
(六)执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3—5人(以实际备案人数为准)组成。监事由党委委员、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担任。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且监事会任职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学校主要举办者推荐担任。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最多连任2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二)对学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学校的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资产处置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五)列席董事会,就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议召开学校董事会,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听取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办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董事会和校长通报。
(八)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主持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聘任或解聘。
(六)组织教学、科研和其它学校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七)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
(八)执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和副校长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届期相对应,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选聘。校长任职条件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校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独立行使行政咨询职责,主要针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评议,包括教师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进行决策的机构。委员由学校领导、行政主要处室办负责人、二级学院领导和一线高级职称的老师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本科毕业生相应学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副高以上教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组成,任期3年。
第五章 学校的资产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创建时及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扶持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依法管理的原则:
(一)学校应依法办学,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学校在其存续期间对学校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开办资金、办学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分别登记建账,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学校资产。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违规挪作他用。
(三)学校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产依法适用的原则:
学校所收取的学费用于教职工薪酬、日常教学开支、实践环境建设、学生活动与奖助学金等方面。
第三十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所有收入依法管理与使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使用财务报告及审计:
(一)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应当在每一月及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分析报告,接受政府财税等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三)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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