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1年普通高校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2)

来源:新疆招生网 发布时间:2021-05-29 14:20:51 整理:一品高考网

八、录取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23.录取工作分5个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警公安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可填报3个梯度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考生报考军警公安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须参加自治区专门组织的军警公安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面试并“结论合格”。

  按照中央军委、教育部的要求,西安八一民族中学内高班毕业生在提前批次录取,参加军校计划单列招生。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含报考不分省艺术类计划的考生)须参加专业测试,除院校有特殊要求外,艺术类计划不分文、理科。

  报考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相关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有关规定执行,公费师范生被录取后须与高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履约任教服务期6年。

  (2)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4)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体育类等提前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设1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5)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各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公布内容为准。

  24.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25.考生必须根据本人的报考计划类型填报本类型招生计划,不得兼报其他类型招生计划,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

  26.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新疆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办班学校和考生在新疆招生网“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志愿填报。志愿信息录入并确认后,作为普通高校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27.各办班学校根据2021年内高班毕业生高考相关政策,负责向考生解读政策,指导志愿填报,督促考生按时完成网上志愿填报。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28.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内高班毕业生高考招生相关规定、招生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招生网,在“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网上志愿填报及基本信息采集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工作。

  29.每批次录取结束后,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安排征集志愿。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时修改填报后续批次志愿。

  九、录取

  30.内高班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1.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高校招收内高班毕业生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32.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本科一批次、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33.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第一志愿报考艺术类高校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34.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内高班毕业生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6.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3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38.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3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内高班毕业生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0.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1.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生源地(州)相关部门和办班学校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在6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2.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计划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组)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招收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的省属师范类院校,如生源不足,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3.高校内高班毕业生招生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4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45.各办班学校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检表、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各省考试院要求进档的其它材料以及考生入党积极分子相关材料、学生荣誉证书复印件、体育、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单、证书等复印件和各办班学校要求进档的其它材料。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办班学校6月5日前完成建档工作,考生离校返疆时办理提取档案手续自带到高校,期间档案出现任何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4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47.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48.所有高校的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4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信息公开公示

  5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内高班办班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取期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办班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

  52.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录取结果。

  5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4.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内高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附则

  56.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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