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3)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10-24 18:32:52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及教育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公安、社保、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时试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备注:
1、在疆有常住户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
2、在疆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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