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22年普通高校招收西藏高中班(校)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
西藏2022年普通高校招收西藏高中班(校)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收西藏高中班(校)(以下简称西藏班)毕业生招生工作,保障普通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西藏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1.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3.西藏班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省(市)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相关要求按高中就读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
4.符合西藏班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西藏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考生的学籍和报考材料等。
5.考生学籍由自治区教育厅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和考生就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考生报考材料由西藏自治区各级招生办和考生就读学校共同审查。
6.考生本人须认真核对《报名登记表》上照片、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毕业学校、联系方式等所有报考信息。考生报名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勾选特殊类院校和专业的面试加试,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所有报名信息确定无误后,由学校统一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由考生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填报信息不准确或录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各办班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诚信和警示教育。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档案
8.考生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9.各办班学校负责详细比对校验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校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各办班学校须按照所在省(市)的标准和要求采集考生纸介质档案,同时还须按《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要求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纸介质档案递送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11.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西藏自治区2022年区外西藏高中班(校)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公章后由工作人员装入考生档案(也可采取补档的方式)。
12.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或建档学校(单位)承担责任。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1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3)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5.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须按就读省(市)招委会制订的体检工作组织办法,参加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报考空军招飞、司法、军队院校(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考生)及公安院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还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6.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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