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2年高考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3)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25 07:53:28 整理:一品高考网

  
  (1)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J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三)提前批次投档方式
  
  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四)其他
  
  1.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2.已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时,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地(市)招生办或自治区招生部门校验录取通知真伪。
  
  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9.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下列奖项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单为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3)“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5)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6)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10.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并经自治区体育局认定,限在西藏所属中学就读的),加20分;
  
  11.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2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在西藏民族学院、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专业的考生降低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驻边疆国境县、国家确认的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三)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公示全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四)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五)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六)“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考生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级招生办。
  
  2.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
  
  4.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7.自治区招生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参照本条处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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