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录取查询入口
3、院校信息
第四章 录取办法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服从调剂考生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已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今年的高考,未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的高考。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文理兼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公布,并上报市教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