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12-14 20:16:57 整理:一品高考网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期末成绩查询、学生考试查分系统

1,相关简介


建有良好办学基础条件,目前占地面积536亩(分为下沙、乔司两个校区),建筑面积16.7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6415万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7275万元、纸质图书51万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践教学基地2个、省级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4个。(上述及以下数据统计截止2017年10月)
建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有教职工377人,其中高级职称111人(正高33人);有省优秀教学团队1个、省教学名师1人、省优秀教师2人、省优秀青年教师16人、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17人;近十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8项、科研成果奖5项,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0项,出版专著63部、教材113本。
建有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与课程,建有专业11个(不含专业方向),其中浙江省“十三五”建设优势专业5个、特色专业5个;国家示范专业5个、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3个;建有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4门、省部级精品课程30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3门。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

2,教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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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职责


为规范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一、教学计划管理
1、新专业的设置必须先由系、部提出意见,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一月份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教务处受理。
2、教学计划的制定,要在对市场及用人部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制定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系、部拟定草案,并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请有关专家论证。
3、经论证完善后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提交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4、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改,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调整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学期各专业课程计划的确定
1、在每一学期第十三周,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拟定下学期教学工作行事历,提出下学期各专业课程计划意见,发各系、部。
2、各系、部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及教学实际,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需调整的课程、课时和理由并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师的选聘及任课
1、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按专业归类将《学期教学任务分配表》发到各系、部。
2、各系、部按要求选聘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选聘教师名单送教务处,并附所选外聘教师的基本情况资料。
3、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下达各任课教师《学期教学任务书》。
4、教务处要在前一学期末将《总课表》、教师《周课表》、区队《日课表》制作完成后发各系、部。
5、各系、部应认真组织各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编写教学进度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报系、部主任审定后实施。该计划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留系、部备案,一份教师自用。
四、教学大纲的制定
1、各课程开课前必须有教学大纲。
2、各系、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意见,责成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编写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含实验实训大纲)草案,经系、部会议或系、部教学管理指导机构讨论通过后送教务处。必要时,专业主干课程、主要技能课程教学大纲应提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请有关专家论证。
3、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装订并发各系、部执行。
五、教材订购与发放
1、根据各专业课程计划,由教务处编制教材订购计划,在第十五周前向各系、部征求定购意见。
2、各系、部根据《教材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选定版本并详细填写教材订购计划表及时报教务处。逾期不报教务处不再接收,责任由相关系、部自负。
3、教务处根据各系、部返回的教材订购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教材订购汇总表。
4、教务处根据教材订购汇总表和教材库存情况,核定并采购教材。购回教材登账入库。
5、教务处应在开课前一个月将授课教材发放给任课教师,在每一学期上课前,将有关教材发放到开课班级。
六、教学监控管理
1、各系、部要经常地对本系、部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认真做好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记录。教务处应协同教学督导组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
2、教务处每一学期都应对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测评。
3、教务处每周必须对教室日记情况进行登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系、部。
4、教师的调(代)课必须严格按《调(代)课的规定》执行。
5、各系、部每学期至少召开学生座谈会二次,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教师。教务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系、部。
七、电化教学管理
1、各系、部在每学期开课前按课程分别填报《电化教学计划》一式三份,经系、部主任审定后,送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
2、教师需播放教学录像应提前二天填报录像播出表,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统一播放。
3、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应按各系、部《电化教学计划》及时做好电教(多媒体)公共教室(场所)的开放及课前、课后管理工作。教师需临时使用电教公共教室应提前二天填报使用表,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教务处同意方可使用。
八、课程考核管理
(一) 考试课程
1、考试课程建立试卷库,有条件的应建立试题库。新开课首次出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出好份量难度相当的六套以上试卷,一般课程出A、B、C三套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填写试卷审核表,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连同样卷和软盘上报核准,逾期不报,教务处不再接收,责任由各系、部自负。
2、由教务处在试卷中按编号抽定期末试卷,教务处文印室专人做好试卷的文印及分装密封工作。
3、考试完毕后,由各系、部组织教师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体阅卷,条件不具备的,经系、部主任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阅卷。在每科考后三天(含节、假日)内将成绩录入电脑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交教务处核准后发回各系、部,由各系、部于放假前将成绩通知单及时寄发给学生,并写明下学期补考时间及收费数目(重修制学生除外)。
(二) 考查课程
1、考查课程由各系、部按规定要求组织考核。
2、考查试卷需要文印的,由任课老师填写考查试卷印刷审批表,经系、部主任审批后在考查前两周交教务处印制。
3、各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在每门课程考查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录入电脑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交教务处核准。
(三) 技能课考核及室外警察体育、健康体育考核
1、技能操作考核及室外警察体育、健康体育考核由警训部统一组织并将考核实施方案(含考核时间、内容、方法、标准及人员组织等)于考核前二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考核成绩由主考人、监考人及登录人签名并在考后三日内录入电脑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交教务处核准。
(四) 课程补考
1、由各系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需补考学生名单、补考课程清单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汇总,并于下学期第一周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和具体补考安排日程表。
2、各区队区队长或班主任按补考名单,以区队为单位在开学第二周星期三之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补考手续。
3、补考工作其他规程按上述普通考核规定办理。补考成绩按补考卷面成绩核定为及格或不及格二个等级,不计平时成绩。
(五) 免、缓考
1、学生可根据学院免试规定申请免考。
2、学生确有身体方面的原因需要缓考,须凭院医务所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3、学生因其他方面的原因,确需缓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准。
(六) 毕业前补考
1、各系、部在学生毕业离校四周前,将历年课程成绩不及格申请补考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相关教师出卷或由教务处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试卷。
2、毕业前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相关工作规程按上述普通考核规定办理。
(七) 考生考核作弊处理
1、监考人员监考结束后,将学生考核作弊情况直接报教务处。
2、教务处调查、核实属实后三天内会同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九、实践性教学环节
1、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见习、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由各系、部按教学计划要求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各专业学生实验的耗品,由各系、部在学期开课前两周提出具体购买计划,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与系、部共同购买。无法统一购买的由各系、部自行购买。
3、学生寒、暑假的实习(见习)由各系、部在放假前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学校统一实习(见习)专用介绍信。各系、部应对学生假期实习(见习)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并给予指导。
十、院校运动会、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
1、院运动会由警训部在运动会举行前一个月提出实施方案,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部可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安排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有关活动计划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送教务处备案。
十一、教师的培训与考核
1、各系、部教师需参加业务培训和进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由系、部审定,按规定需审批的,经教务处审核,报院人事部门批准,一份系部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人事部门存档。
2、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一次。教学质量考核包括:系部考核、教务处考核、院督导组考核、学生直接测评等内容组成。各部门要认真负责,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
3、每学年末(六月)所有教师应参加年度业务考核,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由系、部主任评定等级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盖章后统一归档。
4、教师的培训成绩、考核成绩、教师的奖惩情况是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直接依据。
十二、其它
1、本《规程》未明确的事宜由主管教学院长确定。
2、本《规程》学院授权由教务处解释。
3、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浙司警院(筹)[2001]第93号《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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