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及照顾政策汇总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6-04 09:21:04 整理:一品高考网
2019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及照顾政策汇总

北京
照顾录取政策
  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于4月中旬开始分别在区高招办网站和校园显要位置公示照顾对象名单,公示信息要保留至8月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6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天津
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 分投档。
  (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 3)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 5 分投档。
  凡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 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由区招办负责将相关证明材料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0.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 2018〕年 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 2019〕 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
照顾录取政策
  9.少数民族预科班只录取有预科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在本批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额,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不低于专科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10.民族班只录取有民族班专业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录取分数不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1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役的残疾军人,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市属高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4.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5.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7.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18.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
  凡符合第12条、第13条、第15条(不含公安烈士子女考生)、第1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符合第14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填写报名信息和有关条件筛选考生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核,经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符合第15条中的公安烈士子女考生,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符合第17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由应急管理部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考生名单。

黑龙江
照顾录取政策
  3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0.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4.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6.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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