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的函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时间:2020-04-14 16:50:58 整理:一品高考网

教发函〔2020〕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蚌埠工商学院的函》(皖政秘〔2019〕2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1;同时撤销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蚌埠工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11000人。

五、安徽财经大学与华文(福建)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过渡期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蚌埠工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转设为蚌埠工商学院的函

蚌埠工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蚌埠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Bengbu College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缩写:BCTB。

学校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7100号。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华文(福建)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共产党领导,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财经类应用型专门人才,弘扬“勇于拓新、坚忍不拔、公而忘私、敬业奉献、合作共赢”的新时代大禹精神,传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安徽,面向“长三角”,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托应用经济、工商管理学科优势,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等学科融合发展,把学校建设成民办高校中省内一流、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财经类大学。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及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九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实现经、管、文、理、工、艺术多学科融合发展。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校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校、民主管理的指导方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协商确定,以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根据章程确定。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九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校的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解聘学校副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审定、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签署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应当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06 - 2018 www.gao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一品高考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