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01-14 19:29:17 整理:一品高考网
天津音乐学院教务处学生考试成绩查询分数查分选课系统

1,相关简介


学院已经发展成为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重要高等艺术教育学府。现拥有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3个一级学科,1个专业硕士(MFA)授权点,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为市级重点学科。现有音乐表演等11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天津市级优势特色专业3个、应用型专业3个。
学院分为南、北两个校区。现有教职工426人,全日制在校生3114人,其中,本科生2697人,研究生414人。设有音乐学、作曲、声乐、民族声乐、民乐、管弦、钢琴、手风琴键盘、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现代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13个教学系以及基础课部、思政教学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形成了完备的多层次、多类型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体系。
学院拥有一批在国内外音乐界有较大影响的著名音乐家、学者和学术带头人,汇聚了一批优秀的教学科研成果。现有专任教师253人,硕士生导师129人。近年来学院以引进、延揽、培养为主要方式,坚持“五湖四海”的原则,不断拓宽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维度与力度。“十二五”以来共有149人次获批各级各类校级以上人才项目。近年来,学院承担了多项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师生在国际国内重要赛事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3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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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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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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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按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
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
疗康复的,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
学院审查合格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
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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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
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
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原因外,逾期 2 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
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
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照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
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选修课的规定申请选修课程以及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的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建有健全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
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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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
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
诚信信息,并建立有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转专业。确有其他专业突出才能,或因意外伤病等
特殊困难无法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离毕业时限不满一年的;
(二)高考文化课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统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考核合格、
公示无异议,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学生平级转,其他年级学生
降级转。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
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离毕业时限不满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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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
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院审议通过后,可以转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规
定学制的 2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 2 次,期
限不超过 2 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可再延长 1 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
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
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须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批准后 1 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
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 2 周以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
学。
本科生休学与复学的具体程序参见《天津音乐学院本科生休学、复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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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应当在 1 周内办理完
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院报所在地省级
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
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
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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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结业学生,学院不再提供补考、重修、补开或重开毕业音乐会、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
机会。对已毕业且具备学位申请条件的,可以提请学位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中予以审议,审议
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的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
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
书、学位证书等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
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
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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