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2014本科招生入学考试考场规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2-22 18:54:21 整理:一品高考网
中央音乐学院2014本科招生入学考试考场规则

考场纪律
1、考生应提前15分钟持本人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如该场考试开考即有听辨,则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以零分记入本人该门成绩。
2、考生须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3、除应试文具外,考生进入考场时须把所有的文字材料与物品(含BP机、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辞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MD、MP3等所有电子制品,并使BP机、手机处于关闭状态)放在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入座。手表等各类计时设备、笔袋一律不得带入座位。
4、考生在笔试考试期间,发际不得遮蔽耳朵。
5、禁止私自互借答题工具(如笔、橡皮、尺子、涂改液等)。如确需借用,需向监考人员申请,未经监考人同意传递任何物品,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6、考生在考试过程中(2课时以内),一律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交卷后方可离开,但不得重返考场。按其卷面实有成绩登册。
7、考生若要提前交卷,必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将全部考卷翻扣于课桌上,然后举手示意交卷,待监考人员核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座椅,到监考人员指定地方签字后,才可离开考场。
8、到达笔试结束时间,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翻扣于课桌上,不得再翻看考卷,不得离开座椅,等待监考人员按顺序叫考生到指定地方签字后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生交卷时必须在“考场名单”上签名(表演类考场考生在考场顺序表上签名),没有签名或代签均以缺考论处。
10、放弃考试按提前交卷处理。
11、考生不得将考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违纪及处理
违纪行为范围: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不服从考务人员的座次安排与调整;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发际遮蔽耳朵(笔试考场);
(十)不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与安排,不尊重考务人员;
(十一)交卷后在考区逗留、交谈;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处理方式: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及后续各科目考试资格,并公开张贴公布。
作弊及处理
作弊行为范围: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在考试期间看、听与使用BP机、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词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等任何电子制品。
作弊行为的确认:
有确凿实物或录像证据,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作弊行为即可确认。
处理方式:
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并公开张贴公布。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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