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纪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政策的制定。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安排,各学院报送申请材料的复审。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解答学生对转专业政策的咨询、申请转专业学生条件的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考核。
第三章 普通学生转专业
第四条 普通学生转专业
(一)范围及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有余力、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
3.第一学期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科目、无纪律处分的学生。
4.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届在籍学生数量的20%。
(二)程序
1.学生需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统一要求报名,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笔试,笔试结束后,对笔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公示3天。
2.公示无异议后,由接收学院按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对笔试成绩合格的学生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
3.成绩核算与录取,总成绩=面试成绩*40%+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笔试成绩*60%,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后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笔试成绩如实记入学业成绩。
4.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5.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其他形式转专业
第五条 优秀本科新生、“学科特长”新生转专业
(一)范围及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能力强的优秀本科新生或具有学科特长的新生。
优秀本科新生指:获得学校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二等奖以上(含二等)的学生。
学科特长新生指:
(1)录取当年来学校报到的新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一、二等奖或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决赛一、二等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决赛一、二等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一、二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奖项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或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一、二等奖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全国一、二等奖;
(2)录取当年来学校报到的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且长春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在本科普通高等院校学报上发表2篇与转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知网可查。
(二)程序
1.学生需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按学校统一要求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在学院公示3天。
2.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学校统一要求组织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公示3天。
3.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
(一)范围及条件
1.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等要求的学生。
2.学习特殊困难或确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转专业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
学习困难指: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且对其他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志向,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其学习成材的学生。
其他原因指:入校学习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经审核符合复学要求的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学生。
3.学习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申请从学习基础要求高的专业转向学习基础要求低的专业,从学校优势特色专业转向普通专业,且应降至1年级修读。
4.其他原因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医疗单位检查为三甲以上医院检查并开具证明。
(二)程序
1.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在学院公示3天。
2.公示无异议后,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后,审议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
3.拟接收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4.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转专业限制条件
第七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一)本科四年级或专科三年级不允许转专业;
(二)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定向与委培、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高职衔接、对口升学、公费师范生、运动训练等专业);
(三)艺术学类专业与非艺术学类专业,体育学类专业与非体育学类专业不得互转;高考时有加试科目的专业,加试内容不同的,不得互转;
(四)不同学历教育、不同学制之间不得互转。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得互转。
(六)校企合作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允许转专业;
(八)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不允许转专业;
(九)按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不允许转专业;
(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前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接收学院需根据学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转入学生的课程认定。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修完全部课程。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由新专业所在学院为学生集中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生证及学籍变更等事宜。
第十一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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