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16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来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发布时间:2016-02-01 09:25:34 整理:一品高考网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16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国标代码:13679
第二条 学院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隶属关系: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生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摄影、舞蹈表演
第八条 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要求:
(一)报名一律采用网上报名,不接受考生面报或函报;考生仅限在一个考点报名,多点重复者将取消所有考试成绩。
(二)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考试内容参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艺术类招生考试文件规定执行。
(三) 由我院组织的舞蹈表演专业课考试,考试内容为自然条件测试 、基本能力测试、自选舞和即兴舞表演、模仿能力测试、舞蹈特长展示。
(四)新疆自治区考生我院认可新疆艺术学院舞蹈表演专业的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控制,其中平行志愿按计划数的110%控制。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四)艺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录取: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 专业课成绩×40%。;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五)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录取: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六)学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艺术类:18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争先创优”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标兵、一、二、三等四个等级(奖金额度为3000元/人·年—300元/人·年不等)。特别优秀的可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院设立特等、一、二、三等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报考且成绩优秀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学院将按省份、按专业进行评比、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可争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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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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