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12-17 16:18: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五条 体育专项考试满分100分,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招生院校的体育专项考试和评分等工作。
第十六条 2016年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2016年1月16日至3月15日;
其他项目考试时间2016年4月1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条 考生依据所获得的运动等级证书的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之间不得跨项。招生学校组织考试有困难的项目(如高尔夫、跳水、皮划艇、赛艇等),由体育总局科教司协调场地设施、协助招生院校组织考试。
 
四、录取
 
第十八条 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总分(满分600分)的30%,在此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的录取规则,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5%;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须不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新生人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数据,由招生学校上传体育单招考试管理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据系统数据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录取手续前,招生院校必须将《201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批复文件和正式印发的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若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公示考生资格体育专项考试项目和成绩、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考试机构网站公示,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分别收取体育单招文化考试和体育专业考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将不合格考生审核通过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对招生院校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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