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2016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职业大学 发布时间:2016-06-12 07:43:18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1032(国标)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职业大学是一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市属普通高校。1978年建校,前身是从事本科教育的南开大学第二分校、天津大学化工分校。1982年底,更名为天津职业大学。1997年至2015年,学校连续四届当选为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会长单位。2006年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被教育部、天津市政府联合授予“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学校位于北辰科技园区,占地面积71万平方米,在校生近13000人,专任教师534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46%。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设有各类实验实训室159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2.49亿元,生均逾2.1万元,共建校外实训基地178个。

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计划招生。多年来,学校就业工作屡获教育部、天津市表彰。学校通过广泛校企合作,与天津市多个区域、行业机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如滨海新区、保税区、高新区,民政局、地铁、北京铁路局、航空机电、航天长征火箭、大众集团、中石油、南车、钢铁集团及众多世界500强企业等。就业率始终保持天津高校前列,达97%以上。2009年被评为“全国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被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2年被评为“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2013年被评为“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2014年被评为“全国大学生就业优秀组织高校”。2015年被评为首批“天津市众创空间”。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均为6人/间,1000元/生•年。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职业大学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江苏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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