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哈尔滨师范大学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处理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与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2016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收投档,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由我校设点组织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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