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3)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1-04-30 整理: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男女生比例:报考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符合我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考生满额的情况下,按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按学校志愿录取时,首先按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学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

(2)对达到我校在各省(区、市)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时,以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进行专业分配按照“分数级差”原则进行,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3分(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投档的考生,其专业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专业分配后,因专业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产生的计划缺额,由录取最低控制线下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出现同分考生随机录取)。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使用山东省艺术统考成绩,省招生主管部门分专业确定我校投档名单后,艺术设计和美术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录取(出现专业测试同分考生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广告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名录取(出现高考文化成绩同分考生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者)。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取。

3.其它

(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或降分投档以及有关招生录取原则的有关政策规定。

(2)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3)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山东建筑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艺术设计(文、理)、美术学(国画、油画)、园林、广告学、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2.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其中山东省考生按省内招生计划1:1.1的比例实行暂录,暂录后学校将于新生报到前一周加试美术,并按美术加试成绩进行录取,学校对经美术加试未被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本年度招生专业的相同层次、相同科类内调整专业。美术加试时间及要求等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途径公布。我校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热门专业的学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将上浮10%。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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