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天津商业大学 发布时间:2017-05-14 07:30:18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9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邮编:300134

第四条  学校招生方式

学校共有54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19个专业按7个专业类招生,其余35个按专业招生),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执行《天津商业大学按专业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

天津商业大学创建于1980年,原隶属国家商业部,现由天津市领导和管理,是一所以商学为主干,管、经、工、法、文、理、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特色鲜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座落在美丽的子牙河畔,占地1410余亩。学校设有15个学院和3个教学部。学校现有54个本科招生专业,68个硕士点,在校生2.2万余人。学校拥有一支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现有专任教师99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474人。学校拥有财务管理、金融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旅游管理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宝石及材料工艺学、酒店管理、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财务管理、金融学、能源与动力工程、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包装工程、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电子商务11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冷冻冷藏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热能与动力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食品与药品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际酒店管理”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国旅游及饭店业优秀人才培养基地,食品生物技术、制冷技术2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创新与评价研究中心”天津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另有1个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个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1个天津市级虚拟仿真教学实验中心;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制冷及低温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民商法学5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特色上,学校树立“育经世之商才,授致用之术业”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的30多所高校建立了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与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美国东密西根大学等学校开展了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酒店管理(中美合作)专业获得2014-2015年中国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竞争力排行榜第一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本科招生的相关事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监察室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7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使用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和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顺序志愿录取规则: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安排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如上述条件再相同,则优先安排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分数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内蒙古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上海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之有关规定。浙江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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