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3)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7-06-07 18:03:5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 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和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2. 经学校考核认定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公示备案后,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自主招生政策录取。
3.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方法按照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特别需要指出: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有高考英语成绩要求;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有高考文化成绩要求。
4. 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和学校发给获得资格考生的书面通知书中公布的原则执行。
5. 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17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招生,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情况表》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www.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的政策调整相关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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