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石河子大学 发布时间:2017-07-16 16:43:3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石河子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SHIHEZI UNIVERSITY),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国标代码:10759。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新疆石河子市,是一所拥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入选高校和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现由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区、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按照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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