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2)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发布时间:2017-07-17 15:39:0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六条 根据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学院的实际,对天津考生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入学考核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专业录取,高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三)退档处理,高考分数相同,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四)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

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视觉传达设计三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设立:

(一)达到各省市重点线的考生可以获得新生入学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数不限。

(二)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

(三)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奖学生比例为35%。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

学校网址:http://tj.ustb.edu.cn

电子邮箱:TJzhaosheng@ustb.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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