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章程(2)

来源: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8-03-02 16:51:23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九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院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职学校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院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我院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省教育厅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院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院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十一条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进度计划
时间 工作安排
1月15日 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
1月16日 向教育厅上报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
2月19日 公布考试大纲和招生章程
3月5日前 招生宣传
3月14日前 完成考试命题、组卷
3月1-15日 考生在统一招考平台上报名及填报志愿和资格审核
3月17日前 我校在报名系统中完成所有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考生完成网上缴费。未在3月17日前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3月18日 公布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
3月19日 打印、发放准考证
3月24日上午 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
3月24日下午 技能考核(面试)
4月04日前 完成评卷、成绩统计和上报
4月13日前 公布拟录取名单,向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上报录取结果
  备注:报名、考试时间以学院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十章体检要求
 
  第三十二条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3月15日前根据有关要求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三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宋学忍
 
  监督电话:020-87030603
 
  传真:020-87032941
 
  电子邮箱:lxdwb@163.com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32191
 
  传真:020-87031813
 
  电子邮箱:gdlx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dsty.cn
 
  招生网址:http://www.gdsty.cn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自主招生(现代学徒制)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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