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2)

来源: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30 15:42:54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五条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学院招收英语及俄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收费。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市(地)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市(地)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参加全国统一录警联考,由黑龙江省公务员局会同黑龙江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黑龙江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职位选择工作。笔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须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公安机关入警就业。考试合格录警后最低服务年限5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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