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4-29 07:53:05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五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联系电话:0571—28877228,0571—2887722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0571-28877065,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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