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要实现“三大转变”

网址:www.gaokw.com 时间:2010-10-13 整理:一品高考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既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考试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形式。经过三十年的发展,自学考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自学考试也面临着诸如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网络学校的迅速崛起、民办教育日益壮大、生源数量急剧下降等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由此,面对各种接连出现的挑战与问题,自学考试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弊端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日趋凸显,如服务体系的松散,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的保守单一、教材组织的特色匮乏、评价系统的僵硬固化,以及“重考试、轻育人”的管理形式等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对于自学考试真正“功效”的质疑。不仅如此,处在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发展的新时代,各类教育及其人才培养模式都迫切需要进行创新和变革。如何使自学考试真正成为我国发展终身教育、创建学习型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我们面临的一次重大挑战。

  自诞生之日起,自学考试就有着与成人高校、电大、网络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优势。它颁发给毕业生的学历文凭证书,获得了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承认。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学考试的社会地位。1980年10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草案》精神,拟定的《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经报请中央领导同意后,正式公布。

  1980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正式成立。1981年4月公布了首批自学考试专业,6月举行了自学考试的第一次课程考试。

  至此,一种崭新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而北京,开了自学考试先河。

  在其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国家明文规定:自学考试文凭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和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待遇。1988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相一致”;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一条)。因此,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受到高度的认可,文凭硬度相对比较高,在工资、人事待遇、考研、考证、考公务员、职称评定以及其他方面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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