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陕西省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5-15 12:04:35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十四条  各县(区)体检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人对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重点审查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有无错检、漏检,体检结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体检工作总结,按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招办。
    第十五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六条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外语;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外语。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考生可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上   午 9∶00—11∶30 语    文
下   午 15∶00—17∶00 数    学
6月8日 上   午 9∶00—11∶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下   午 15∶00—17∶00 外    语
 
    第十八条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数学和英语科目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他科目使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试卷、答题卡由省招办印制。
    第十九条  市、县(区)招办组织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级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设置考点。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按单人、单桌、单行编排座位。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编考场。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要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做好视频监控考场使用前的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其在考试期间可以正常、稳定地使用。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必须纳入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并可实现网上巡查,确保试卷保管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在屏蔽范围之内。每个考场安排3名监考员,其中至少1名女监考员,由女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收缴一切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  每科考试前,由教育纪检人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监考和拟进入考场工作人员进行检测,严禁监考和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每科考试均随机调换监考员,调换办法由各市(区)招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市(区)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省招办高考评卷工作站。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组织实施,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考试成绩通知考生。考生可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本人各科选择题作答字符串和非选择题各题得分。不查卷。考生可根据省招办规定程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省招办组织学科专家依程序进行复核,考生凭本人的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陆“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获取复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含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题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办、各考点、各评卷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保密期限内,确保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答卷和评分细则不丢失、不泄露。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口试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必须参加专业课考试。体育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艺术类的美术、播音、编导类专业课实行全省统考;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课,省内高校实行联考,省外高校由招生院校组织校考。
第七章  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批次、单设本科批次、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单设专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单设本、专科批次为面向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定向招生。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高职(专科)4个批次录取前填报志愿和录取过程中征集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提前批次、单设本专科批次、特殊类型招生、职业教育单独招生不实行平行志愿。其中军队院校、国防生、免费医学定向生和单设面向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定向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征集志愿补充。
    第二十八条  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各设4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高职(专科)设6个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每所院校6个专业志愿。平行志愿各批次不设置“愿录取到其他院校”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院校专业设“愿录取到其他专业”的服从调剂表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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