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9)
(一)资助性质
社会捐资助学系非政府渠道来源的学生资助措施,主要包括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我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对我校学生的资助行为由“重庆医科大学”组织实施,未经学校许可,社会捐资助学项目资助方不得与受助学生发生直接联系。
(二)项目确立
我校社会捐资助学项目须经重庆医科大学(甲方)与资助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协议书上签章后,项目方能确立。目前,我校已确立的项目包括:“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 “迈瑞奖助学金”、“重庆医科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助学金”及部分院系奖学金等。
(三)项目分类:
1. 按资助性质分:
(1)奖学金;
(2)助学金;
(3)特殊困难补助。
2. 按资助惠及面分:
(1)校级项目。如“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 “迈瑞奖助学金”、“重庆医科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助学金”。
(2)院(系)级项目。如检验医学院“强生奖学金”。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在充分考虑资助方意愿的基础上,依照不同项目的协议书确定该项目的具体资助对象。
(二)申请条件
1. 校级项目
(1)社会捐资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及基本要求,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2)社会捐资助学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3)社会捐资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特殊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2. 院(系)级项目
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结合该院(系)实际和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社会捐资助学的奖、助学金项目依照资助方意愿确定该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与名额;特殊困难补助项目一般不设具体标准和计划名额,根据资助方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学生困难程度予以资助。
四、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校级项目
纳入学校统筹、集中管理,须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1. 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的评审
(1)每年9月,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的主持下,完成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的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
(2)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划定的具体名额,根据具体评审条件组织班级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3)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中旬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提出“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10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将“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传给该项目资助方(甲方)备案。
(5)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在组织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评选的过程中,务必结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原则上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但获得某一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某一项助(奖)学金。
2. 社会捐资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参照“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办法,结合资助方的要求和学生的困难程度而确定资助额度。
(二)院(系)级项目
学校鼓励各院(系)加强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加强经费规范管理,涉及专项针对各院(系)学生的社会捐资助学需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集中管理。院(系)级项目由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自行组织评审,不受“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的限制。具体评审办法及程序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结合该院(系)实际和资助方要求组织开展。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备案。
五、经费管理与发放办法
(一)学校财务处设立“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并设立各项目分帐户,根据协议要求,每年9月以前,由资助方将资助资金划拔到我校财务处的“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每年11月上旬,学生处完成各类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将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统一造册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情况接受资助方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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