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6-17 18:23:48 整理:一品高考网

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通知

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有关院校:
  为做好2011年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1〕136号)、《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面试、体能测试等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协调,会同招生院校具体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监督;招生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和处理。参与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二、报考条件
  本通知所涉及的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包括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公安专业、公安现役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学院)的公安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所有专业以及政法院校的相关专业。
  (一)报名条件
  符合《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政法事业。
  2.高中毕业。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政法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其中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为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应届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院校(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须经过公安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政审,并统一使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表》。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的政审工作程序由院校会同省监狱管理局商定;报考其他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应符合有关政治条件。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报考江苏警官学院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公安院校(专业)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政法院校(专业)不低于4.7;无色盲、色弱。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不驼背。无各种残疾。
  无传染病。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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