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5)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发布时间:2020-06-05 14:14:56 整理:一品高考网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强基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2号)规定执行。

(二)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江苏省2020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6号)执行。

(三)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20〕3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规定执行。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函〔2020〕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7〕5号)规定执行。

(五)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20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0〕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0〕10号)规定执行。

(六)空军和海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空军和海军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七)定向培养士官

根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和教育部规定,定向培养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报考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士官任务的完成。

(八)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及时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保障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完成。

(一)强化招考责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

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告教育部。坚持“一线规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指挥、指导,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强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答卷安全保密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试答卷印制、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绝对安全。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答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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