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3年高考招生考试工作规定(7)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05-30 00:28:50 整理:一品高考网


  39、同时符合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加分。

  40、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2)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审核录取。

  (3)对纳入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4)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42、在每个批次院校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少数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对本批次所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除省属民办高职院校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43、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4、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5、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7、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教育考试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8、面向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分别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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