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高考招生报名工作(2)

来源:天津招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5-11-04 17:42:02 整理:一品高考网

格审查结束后,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持蓝印户口报考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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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报考者,其资格审查
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报考者有关规定执行。
6.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
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进行复查。区县招办要
重点审查报考者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
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
其报名。
7.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
报考者的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
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
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
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
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报考者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
协助、伙同报考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
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各接收报名单位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天津
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联合市
教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
比对报考者的相关信息,逐一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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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坚决予以清退。
四、相关规定
1.所有报考者必须接受各报名接收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
资格审查或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未进行
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者电子照片
的文件名应为 14 位数字组成的考生号,格式应为 JPG 或 JPEG,
大小不超过 30kb,像素不超过 480*640。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
和电子照片,制成“2016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
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报考者须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5 年 12 月 9 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参加美术类专
业市级统考的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5
年 12 月 16 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
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
语种考生统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
附件:
1.2016 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2.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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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16 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 1-2 位为年份的后两位。2016 年,此两位应为‘16’。
第 3-8 位为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如下:
120101 和平区 120102 河东区
120103 河西区 120104 南开区
120105 河北区 120106 红桥区
120107 滨海新区(塘沽) 120108 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 滨海新区(大港) 120110 东丽区
120111 西青区 120112 津南区
120113 北辰区 120221 宁河区
120222 武清区 120223 静海区
120224 宝坻区 120225 蓟县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使用滨海新区(大港)的行政区
划代码 120109,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 7000 开始;天津铁厂代码为
120226。
第 9 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9 天津卷
第 10 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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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史 3 艺术(文) 4 体育(文)
5 理工 7 艺术(理) 8 体育(理)
第 11-14 位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区县招办依据考生号的编制办法,为本区县各中学及其他
类考生确定各科类考生号的起止范围。
2.各有关中学按所在区县招办分配的考生号起止范围,为在
本校报名的考生编制考生号,并做好记载。考生号编制要准确,
不能出现重复号码。
3.电子摄像前,各有关中学应将本校考生号编排完毕,考生
应持考生号参加电子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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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考生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高考的档案材料
1.报名信息确认表;
2.考生体格检查表;
3.曾被高等学校退学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处
理决定等;
4.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录取时需要具备的材料。
二、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
1.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由中学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
建;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复印件。
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副本)。
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考生,其档
案材料的内容参照我市执行。
考生档案袋及档案袋封条由市高招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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