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2014年应用技术型本科专业自主招生章程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10:16:21 整理:一品高考网
宁夏师范学院2014年应用技术型本科专业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大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力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试点申报暨中高职毕业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师范学院2014年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固原市,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自治区教育厅和固原市政府共建单位。学校是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学校,并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学校设有13个教学单位和计算机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直属单位。拥有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的26个本科专业、4个专科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相关院系领导组成。在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招生工作与地方教育考试部门联合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自主招生考试的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自主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计划与报名
第十四条  学校2014年自主招生工作面向宁夏全区招生,总计划数90。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招生专业 计划数 招生对象 学制
学前教育 30 中职毕业生 四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0 中职毕业生 四年
应用化学 30 中职毕业生 四年
第十五条  报名条件
考生报考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2014年应届毕业生;
2.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参加宁夏高校招生统一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第十六条  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宁夏师范学院招生网,点击“2014年自主招生报名系统”,根据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宁夏师范学院自主招生报名表》,直接打印。
2.报名材料:
①《宁夏师范学院自主招生报名表》(须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盖章);
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在校期间各学期成绩登记表(须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盖章);
④在校期间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盖章);
⑤个人陈述(须手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1000字左右。)
3.邮寄材料:将报名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另制封面),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五章  自主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文化课考试科目为:
1.语文  2.数学  3.英语
总分500分,其中语文:200分,数学200分,英语100分。试行大类招生,分向培养。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特长及获得的技能证书和获奖情况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时间、地点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限制条件
1.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严格执行奖、贷、助、补政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招生监察电话:(0954)2079466
第二十八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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