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6年提前招生章程(2)

来源: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02-21 00:04:51 整理:一品高考网

(5)考核内容: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具体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另定)。
(6)考核时间:2016年4月16-1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综合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学院按“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试分较高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分也相同,依次按学业水平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低顺序录取,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同时予以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5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并将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方法将出现考生放弃录取情况,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学院将在备录考生中依次择优递补录取。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办理录取手续。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提前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院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的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费6000元/年,食品加工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6600元/年。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提前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讯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
QQ号:800081290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网站咨询:www.wzvcs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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