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的函(3)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时间:2020-04-14 16:52:29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条件经过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代表应60%,女教工代表占代表总额不少于20%,党政负责人应占一定比例。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委会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和创作统筹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坚持“一心求质量,一致谋发展,一切为学生”的育人理念,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空间育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褒奖艺术创作成果卓著的教师、学生或机构;制定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条例,资助教师、学生、机构的大型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面向国家文化产业新兴领域,通过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积极发挥优势开展传媒实践和艺术创作,为行业发展提供创意和产品,服务国家和区域文化传媒行业发展。

第六章 学生权益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来华留学生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教职工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新进教职工校内岗前培训制度,并就其试用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评价教职工工作业绩、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培养,通过学校、省、国家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和留学基金,促进教师学历、学位、学缘结构不断优化,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际交流和在职进修,通过选派省内访问学者、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在职攻读学位等途径,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开阔研究视野。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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