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019年)

来源:中国音乐学院 发布时间:2020-02-28 14:57: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046。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部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仲裁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决议仲裁的考试内容进行复评、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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