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2019年)(2)

来源:中国音乐学院 发布时间:2020-02-28 14:57:00 整理:一品高考网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北京市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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